国土资源听证,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和决定前,向其告知做出决策和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一系列规范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将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分为两种:
一是必须组织听证的事项,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属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所列的三种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可以组织听证的事项,是指有一些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是否组织听证的判断标准是:是否直接涉及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了申请听证的范围。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