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男,54岁,住武安市西土山村。杨××,男,42岁,武安市北土山村支书。
2002年4-5月份,我们27人经人介绍先后来到武安市西土山村白××、杨××合办的砖厂打工,他们承诺:管吃管住,男工每天每人工资20元,女工17元,不愿干的可随时结帐走人。
由于每天工作在13个小时以上,且设备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白××、杨××又故意不签用工合同,我们要求结帐回家。白××、杨××威胁说:“谁敢闹,马上给派出所打电话,按罢工处理。不但路费不给,以前的工资也不付。”并不准要求回家的人吃饭。遭此欺凌,孤立无助,3个不满16岁的少年和几个女青年不禁泪流不止。我们向武安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没有得到解决。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有关部门和领导能依法处理此事。我们要求白××、杨××给付受害人工资、延长工时的报酬和经济赔偿金共计12700余元,并追究白××、杨××的法律责任。峰峰矿区界城镇刘起沟村张文明等27人(拖欠工资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