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土地供求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以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为原则进行测算,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对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征地项目宗地补偿标准,要在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基础上,考虑青苗和附着物价格后确定。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外土地的,实行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情况,上述标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三、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门路。市、县政府要拓宽就业门路,采取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等多种安置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并做到安置补偿费用落实到位、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妥善安置。
六、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土地补偿费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分配,被征地农民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等方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农民由自谋职业、自由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农民个人,其中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抵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参保资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部分,其余用于本村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对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