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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摘要)

  二、建立和完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土地供求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以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为原则进行测算,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对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征地项目宗地补偿标准,要在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基础上,考虑青苗和附着物价格后确定。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外土地的,实行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情况,上述标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三、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门路。市、县政府要拓宽就业门路,采取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等多种安置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并做到安置补偿费用落实到位、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妥善安置。

  六、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土地补偿费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分配,被征地农民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等方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农民由自谋职业、自由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农民个人,其中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抵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参保资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部分,其余用于本村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对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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