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乘客车致残已经4年,法院判决车主赔付伤残者的判决书也生效两年多了,然而,受害者的家属近日来报社反映,他们尽管到处反映情况,法院的判决书仍然形同一纸空文。
2000年7月15日,家住安国市药华大街49号的学生郑江涛乘坐冀A31707客车回安国,车行至定州市东亭镇附近时,与新乐市冀AQ0107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头皮裂伤,左髋臼骨折,左胫腓骨骨折。住定州市第五医院治疗,2000年7月19日转石家庄三院治疗。总计住院25天。
据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2)定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说,参照《河北省1999-2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郑江涛因车祸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19608.45元,交通费2409.5元,营养费375元(仅为住院期间)、护理误工费435元(二人)。经评定,郑江涛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补助金为10000元。根据保定市法医医院证明,郑江涛需进行二次手术,手术费5000元。
另查明,冀A31707客车的车主是甄巧华,于发舟负责运营。
法院认为,郑江涛乘坐甄巧华的客车,乘客与车主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车主应保证乘客的安全。郑江涛因车祸受伤,事实清楚,对此伤害结果,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郑江涛要求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车主应赔偿郑江涛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误工费、伤残补助费37827.95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付清。车主另赔偿郑江涛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271元,其他诉讼费用2271元,由车主负担3848元,郑江涛负担694元。
郑江涛的父亲郑来福说,他为儿子落实赔偿的事跑累了,难道在这样清楚的事实面前,法律也帮不了他的忙吗?他期待着讨回公道。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