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灵)2005年12月9日,记者从河北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06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将新增25个,财政补助再提高10元。
从2006年起,地方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再增10元,提高到20元。原则上,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从2006年起地方财政补助的20元中,扩权县中的贫困县(包括国定、省定贫困县),省级负担17元,市级不再负担,县级负担3元;扩权县中的非贫困县,省级负担14元,市级不再负担,县级负担6元;非扩权县中的贫困县,省级负担11元,市级负担6元,县级负担3元;非扩权县中的非贫困县,省级负担8元,市级负担6元,县级负担6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将在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拨付。
会议还指出,力争到2008年分批完成全省1966个乡镇卫生院房屋改造、设备配置的建设任务,实施“万名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各试点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公示告知制度,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等要进行公示;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建设,解决好农民吃药贵和用药安全问题。